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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开源字体许可

温馨提示:本协议为中文译版,因网页解析限制,部分内容可能存在翻译偏差。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建议您参考原版协议,详情可点击访问:IPA Font License - Open Source Initi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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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开放字体授权条款开源字型授权 1.0 版 – 200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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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方根据本许可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条款提供许可程序(定义见下文第1条)。任何使用、复制或分发许可程序的行为,或接收方(定义见下文第1条)根据本协议行使任何权利,均构成接收方对本协议的接受。

第一条(定义)

  1. "数字字体程序"指包含或用于渲染、显示字体的计算机程序。
  2. "许可程序"指许可方根据本协议授权的数字字体程序。
  3. "衍生程序"指通过对许可程序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修改、添加、删除、替换或任何其他改编而创建的数字字体程序,包括通过从许可程序的全部或部分或嵌入式字体文件中提取字体信息(无论是否修改所提取的字体信息)而新建数字字体程序的情形。
  4. "数字内容"指向终端用户提供的数字数据形式的产品,包括视频内容、动态和/或静态图像、电视节目或其他广播内容,以及由字符文本、图像、照片、图形符号等组成的产品。
  5. "数字文档文件"指由各类软件程序创建的PDF文件或其他数字内容,其中许可程序的全部或部分被嵌入或包含于文件中以显示字体("嵌入式字体")。嵌入式字体仅用于显示其所嵌入的数字文档文件中的字符,应与任何数字字体程序中的字体相区别,后者可用于显示该数字文档文件之外的字符。
  6. "计算机"包括本协议中的服务器。
  7. "复制及其他利用"指复制、转让、分发、租赁、公开传播、展示、展览、改编及任何其他利用方式。
  8. "接收方"指根据本协议接收许可项目的任何人,包括从接收方处获得许可项目的人。

第二条(许可授予)

许可方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授予接收方在全球所有国家使用许可项目的许可。然而,许可程序中的所有权利均由许可方保留。本协议无意转让许可方持有的与许可程序相关的任何权利,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或转让与任何商标、商号或服务标志相关的权利给接收方。

  1. 接收方可根据本协议条款在任意数量的计算机上安装许可程序并使用。
  2. 接收方可使用许可程序,无论是否修改,用于印刷材料或数字内容中作为字符文本等形式的表达。
  3. 接收方可根据前述条款进行复制及其他利用,用于商业或非商业目的,并以包括但不限于广播、通信及各种录制媒介的任何形式进行复制及利用。
  4. 如任何接收方从数字文档文件中提取嵌入式字体以创建衍生程序,该衍生程序应遵守本协议条款。
  5. 如任何接收方对数字文档文件进行复制或其他利用,且仅使用许可程序的嵌入式字体来渲染该数字文档文件中的数字内容,则该接收方在本协议下对该行为不负任何额外义务。
  6. 接收方可根据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按原样复制该许可程序,且不得修改,转让该副本、公开传播或以其他方式重新分发给第三方,用于商业或非商业目的("再分发")。
  7. 接收方可根据上述许可程序条款创建、使用、复制和/或再分发衍生程序;但接收方在再分发衍生程序时,应遵守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

第三条(限制)

前述授予的许可应受以下限制:

  1. 如衍生程序根据前一条款第4段和第7款进行再分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以下内容必须与衍生程序一起再分发,或通过在线或邮寄方式提供,收取的费用不超过邮寄、存储介质和处理费的总成本:(a)衍生程序的副本;以及(b)字体开发程序在创建衍生程序过程中创建的任何额外文件,可用于进一步修改衍生程序(如有)。(2)还需提供再分发方式,使衍生程序的接收者能够用本许可证首次发布的许可程序("原始程序")替换衍生程序。这些方式可以是提供与原始程序不同的文件,或说明用原始程序替换衍生程序的方法。(3)接收方必须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衍生程序进行许可。(4)任何人不得将许可程序名称用作衍生程序的程序名称、字体名称或文件名,或使用或包含该名称。(5)任何希望提供内容的各方均可逐字提供拟通过在线或邮寄媒介提供以满足本款要求的材料。
  2. 如接收方根据前述第6款再分发许可项目,接收方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接收方不得更改许可项目名称。(2)接收方不得更改或以其他方式修改许可程序。(3)接收方必须将本协议副本附于许可程序中。
  3. 许可程序由许可方"按原样"提供,任何关于许可程序或其衍生程序的明示或暗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非侵权、适销性或特定用途适用性的保证,均予以否认。无论如何,许可方对因安装、使用、复制或其他利用许可程序或任何衍生程序,或行使本协议赋予的权利而以任何方式产生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特殊、扩大、惩戒性或后果性损害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替代商品或服务的采购;系统故障导致的损害;现有数据或程序的丢失或损坏;利润损失),无论责任理论为合同、严格责任还是侵权行为(包括过失或其他),即使已被告知可能存在此类损害。
  4. 许可方无义务回答任何技术问题或咨询,或提供与许可程序或衍生程序的安装、使用或复制及其他利用相关的用户支持。

第四条(协议终止)

  1. 本协议的期限自接收方收到许可项目之日起计算,并持续有效,直至接收方以任何方式不再保留任何此类许可项目。
  2. 尽管有前款规定,如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本协议将自动终止,无需任何通知。在终止的情况下,接收方不得使用或对许可程序或衍生程序进行复制及其他利用,但终止不影响任何违反本协议的接收方所接收的许可程序或衍生程序的其他接收方的任何权利。

第五条(管辖法律)

  1. IPA可发布本许可的修订版和/或新版本。在此情况下,接收方可选择适用本协议或其后续版本,以使用、进行复制及其他利用或再分发许可程序或衍生程序。上述未列明的其他事项应受日本版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2. 本协议应依照日本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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